原文翻译
加拿大政府:移民,难民和公民部门临时居民类型:以生产为目的入境加拿大的人群本部分中的政策,申请程序和指导方法是作为加拿大移民局(移民,难民,公民部门)的工作人所使用,该部分提供在移民局官网上是为了供相关人员更好的参照。根据加拿大宪法“公民法”第3(1)(a)条,所有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就是加拿大公民。这一权利适用于所有在加拿大出生的人,不考虑出生者父母身份如何。但是,如果父母拥有外交豁免权,则另当别论。
解释说明
从上面加拿大移民局官网我们可以看出,加拿大政府成立之初,写进加拿大宪法中的“公民法”明确指出:所有在加拿大出生的人
就是加拿大公民,即是我们非常熟悉的:落地公民政策。并且法律中还明确说明,出生者成为加拿大公民,这一条和出生者的父母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不论父母是什么国籍,什么身份,不会影响出生者在加拿大的落地公民政策。这一条适用于所有人。
原文翻译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也没有任何和这一法案(加拿大公民法)有冲突的地方。在加拿大生产没有违犯任何“移民-临时居民”的条款和规定。因此,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没有任何权利拒绝一个意图是在加拿大生产的申请人的申请。
解释说明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加拿大移民局官网明确说明,申请者如果以加拿大生产孩子为目的而进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部门的签证官是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拒绝的。换句话说就是签证官不会因为你是前往加拿大生孩子而拒签。所以我们在办理签证的时候只需要真真实实地和签证官说明我们前往加拿大的理由和意图就可以了,即所谓的“诚实签证”。
原文翻译
当知道申请者是孕妇的时候,对申请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应该是和所有申请“临时居民签证(TRV)”的申请者是一样的。只有在当考察到“临时居民签证(TRV)”的主要标准有影响时,才可能会考虑申请者是孕妇的这个因素。临时居民签证(TRV)申请时主要考察标准:
·申请者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在加拿大的时期的正常生活吗?
·申请者会在签证到期之前离开加拿大吗?
·申请者是可以被接收的吗?
解释说明
我们可以看出,当申请者是孕妇的时候,其实是和所有来访加拿大办理“临时居民”签证的外来游客是一样的,也就是一视同仁。和所有申请者一样,即使申请者是孕妇,在考察标准也是紧紧围绕“临时居民签证”的基本要求来的。简而言之就是看是否有充足的资金保证申请者在加拿大这段生活,签证到期之前申请者是否保证会离开加拿大,以及申请者是否能被加拿大接收。“是否能被加拿大接收”详细解释,就是加拿大政府会考察入境加拿大的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和社会背景,看能否被加拿大接收,比如在本国有无重大犯罪历史,申请者自身有无严重传染性疾病等等这些基本的入境资格。
原文翻译
孕妇及以在加拿大生产为目的入境申请者也需要满足基本的“临时居民签证”标准和条款。
在TRV(临时居民签证)申请期间,申请者可能会向签证官提供已有的体检报告或者医院治疗报告,是为了更好的协助签证官办理是以孕妇的身份前往加拿大生产的申请。需要重点提出的是:在体检报告和医院治疗报告中,怀孕这一点不会作为“申请者体检方面是否合格”的标准。
如果自身是一些“高风险”的孕妇,并且可能在加拿大需要更多生活和医疗要求,在申请期间一般只是对孕妇自身预测而已,而不会对将来会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孩子有任何影响。孩子在加拿大出生之后的健康医疗和社区服务方面的需求,通常不会作为申请者在申请TRV(临时居民签证)的评估标准。
申请者在加拿大期间寻求医疗设施和治疗,签证官会着重评估申请者是够有充足资金支持,判断是否接受申请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签证官才可能要求进行体检,如果体检在对评估申请的时候很重要。
解释说明
我们可以看出,孕妇以前往加拿大生产孩子的时候入境,可能会需要向签证官提供已有的体检报告,这样是更方便签证官审核申请者是孕妇的身份,和目的是前往加拿大生产的真实性。所以再一次说明我们在入境的时候只需要“诚实签证”即可,这样办理签证会更便捷。另外,在加拿大生产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医院治疗费用,平时的生活费用),只需要满足孕妇生产期间的资金充足即可,至于将来孩子出生成为加拿大公民以后,在医疗,社区服务方面的需求,则不会考虑。
所以根据加拿大移民局,签证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两大环节:一是“诚实签证”,二是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原文翻译
末尾两段说明,签证官主要会评估陪伴孕妇一同前往加拿大的亲属是否有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疾病。移民局官网还明确说明,一边情况回答是“没有”,那就说明了所提供的孕妇前往加拿大的申请时没有歪曲事实的,是可信的。移民局还说明,如果发现故意隐瞒前往加拿大的目的是因为生产,申请者可能会额外进行另外一项评估,看是否能被加拿大接收,即是:A40申请文件。